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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金連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鶯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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