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俊慶即湯旺麻辣回轉火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