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41號
- 原 告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俊慶即湯旺麻辣
- 回轉火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幣(下同)17,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