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延存即三峰清潔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張延存即三峰清潔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夢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80元,應繳裁判費 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