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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呂維翰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辰即易聯網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932 元,應繳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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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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