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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67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揚奇

原告
三二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侯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普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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