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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郭育秀

原 告
銓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隆
訴訟代理人
林木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石油九大加油站(滿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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