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興達營造有限公司、楊施美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97號 原 告 興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施美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營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繳裁判費 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