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梁畯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28號 原 告 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畯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菱洳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