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郭育秀
- 當事人吳和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吳和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鑫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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