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自強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園藝
- 訴訟代理人
- 謝育葳
苑振東
黃博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