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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即原告
李自強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園藝
訴訟代理人
謝育葳

苑振東

黃博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