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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更一字第1號

給付電梯專案基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上 訴 人即

被告
李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舜挺
訴訟代理人
陳永紳即陳伯東
訴訟代理人
陳向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梯專案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橋小更一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1月19日以112年度橋小更一字第1號裁定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然查,該事件係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事件,自毋庸再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梯專案基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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