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484號
- 原告
- 余曾寶霞即眺鼎工程行
- 被告
- 楊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