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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40號

給付電梯專案基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立亭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永紳即陳伯東
訴訟代理人
陳向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電梯專案基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4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梯專案基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