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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呂維翰

上 訴 人即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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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國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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