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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蕭承信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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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5,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9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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