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45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詹善因
- 被告
-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唐承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吳麗珍
- 原告
- 陳孟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麗珍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7萬2,021元(計算式:占用面積0.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萬5,053元/平方公尺+預估拆除費用35萬元=37萬2,0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