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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張立亭
  • 法定代理人
    劉華瑋

  • 當事人
    張善鈞崇昇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20號 原 告 張善鈞 被 告 崇昇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應給付原告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鑽石乙顆,如給付不能,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470元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履行契約,惟兩造未約定債務履行地,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而被告為私法人,於起訴時,其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區○○○路0號12樓,核非本院管轄區域一 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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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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