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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郭育秀

原告
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俊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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