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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張立亭

  • 當事人
    裕祥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99號 原 告 裕祥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奇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秋宏即初犢日式壽喜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35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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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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