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01號
- 原告
- 張健全
- 被告
- 王彥為
- 被告
- 源峰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聯結車行至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與甲樹路1186巷口時,因所載油漆桶未綁緊掉落,波及路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致之受損,甲○○原稱稱由其公司即源峰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源峰公司)以保險處理,但原告修理並支付維修費新臺幣(下同)15,000元後,保險公司卻稱因被告不願意蓋章故無法理賠,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按於小額程序中,在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原則下,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以特定訴訟上請求,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436條之23可資參照,故原告雖僅表明事故經過、求償過程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事實經過,但依其所述事實,已足確認是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宏吉汽車保養廠委修工作單為證,並有本院調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現場照片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47頁、6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自屬有據。
(三)按物被毀損時,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其材料更換,既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應扣除折舊始屬合理(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查系爭車輛維修費用中,除工資、烤漆部分合計10000元外,其餘5000元更換材料(零件)部分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自98年8月出廠,有車籍資料可參(本院卷第59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超過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殘值為833元【計算方式: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5000÷(5+1)≒8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無庸折舊之工資(含烤漆費用)10,000元,合計10,833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8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日起(見本院卷第29、3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