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315號
- 原告
- 謝永珍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智
- 被告
-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承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銘
- 被告
- 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六、」已敘明理由認本件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然主文欄第三項誤載為被告負擔三分之二,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