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謝永珍、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承、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謝永珍 訴訟代理人 鄭文智 被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訴訟代理人 蔡家銘 被 告 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銘 訴訟代理人 陳宜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六、」已敘明理由認本件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然主文欄第三項誤載為被告負擔三分之二,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