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游長憬即啟憬室內裝潢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7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余侑信 被 告 游長憬即啟憬室內裝潢工程行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償,業經提出授信契約 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辯,依法視同自認,其請求被告清償應屬有據。惟查啟憬室內裝潢工程行是獨資商號,有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該工程行並無獨立法人格,無法以工程行名義單獨負擔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應歸屬於負責人游長憬,原告起訴聲明主張該工程行應與游長憬連帶賠償,無異是要求游長憬自己與自己連帶賠償,自有未合,爰就此部分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