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張立亭
- 法定代理人許峰豪
- 原告劉邦詠
- 被告皇達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劉邦詠 被 告 皇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峰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2年10月4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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