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8號
- 原告
- 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畯凱
- 被告
- 曹菱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以111年度橋補字第92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