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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郭育秀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告
屋台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0,314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30%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223,470元 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30%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230,950元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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