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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郭育秀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屋台有限公司法人傅文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 告 屋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0,314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30%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223,470元 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30%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230,950元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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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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