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2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雄
- 被告
- 屋台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0,314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30%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223,470元 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30%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230,950元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