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正雄、冠牌鋼鋁有限公司、王進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原 告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兩造間就各 次開立之支票提示情形尚有待查明,而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