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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蕭承信
  •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 原告
    林正雄
  • 被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原 告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兩造間就各 次開立之支票提示情形尚有待查明,而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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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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