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 原告
- 林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華律師
- 被告
-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兩造間就各次開立之支票提示情形尚有待查明,而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兩造間就各次開立之支票提示情形尚有待查明,而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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