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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蕭承信

原告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兩造間就各次開立之支票提示情形尚有待查明,而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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