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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373號

給付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惠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被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5日寄存送達於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並於112年4月4日發生送達效果,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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