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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6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被告
益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佳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謝昆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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