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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呂維翰

上 訴 人即

被告
保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玥緗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董專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秀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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