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許呈瑋、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施崇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844號 原 告 許呈瑋 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訴訟,得由消 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9月27日透過被告官方網站向被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電競筆記型電腦(下稱系爭電腦),且已完成付款,並指定寄送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0 0號2樓,嗣被告竟於110年9月28日擅自取消系爭電腦之訂單不予出貨,且無條件退款,原告遂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即交付系爭電腦予原告。而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可知兩造已約定原告位於高雄市○○區○○○街0000號2樓之住處為本 件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亦屬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指之消費關係發生地,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附表: 編號 訂單編號 商品型號 數量(台) 訂單價格(新臺幣) 1 202109DP00000000 ROG Zephyrus G14 GA401QM (R9-5900HS,RTX3060)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2 202109DP00000000 ROG Zephyrus G14 GA401QEC (R9-5900HS,RTX3050Ti)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3 202109DP00000000 ROG Zephyrus M16 GU603HE (i0-00000H,RTX3050Ti)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4萬9,900元 4 202109DP00000000 ROG Zephyrus G14 GA401QM (R9-5900HS,RTX3060)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5 202109DP00000000 ROG Zephyrus G14 GA401QEC (R9-5900HS,RTX3050Ti)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6 202109DP00000000 ROG Zephyrus G14 GA401QEC (R9-5900HS,RTX3050Ti)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 7 202109DP00000000 ROG Zephyrus G14 GA401QEC (R9-5900HS,RTX3050Ti) 電競筆記型電腦 1 5萬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