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3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劉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橋簡字第936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