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33號
- 原告
- 歐泓助即泓洲室內裝修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瑋婷即浩瀚室內裝
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1,101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