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1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立善科技有限公司、蔡禎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立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禎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67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