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海軍保修指揮部、龍李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海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龍李坤 訴訟代理人 汪哲緯 郭昭巖 陳怡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昶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