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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4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郭育秀

原告
海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龍李坤
訴訟代理人
汪哲緯

郭昭巖

陳怡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昶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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