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正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林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732,500元 ,應繳裁判費67,7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7,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