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邵維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邵維心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6,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