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周侑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周侑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培源、和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