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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贊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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