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郭育秀
- 法定代理人楊育偉
- 原告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俊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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