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 原告
- 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育偉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俊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