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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郭育秀
  •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 原告
    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俊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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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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