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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54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立亭

原告
劉邦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達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具狀說明①原告請求33萬元是怎麼計算出來、②原告有無要解除買賣契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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