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邦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劉邦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達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具狀說明①原告請求33萬元是怎麼計算出來、② 原告有無要解除買賣契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