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顏妙珈即江誠實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31號 原 告 顏妙珈即江誠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