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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3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顏妙珈即江誠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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