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蔡凌宇
- 當事人鄭湘樺即大阪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811號 原 告 鄭湘樺即大阪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沛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力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