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薛博仁
- 當事人海軍保修指揮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813號 原 告 海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龍李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昶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需含證物),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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