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余曾寶霞即眺鼎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846號 原 告 余曾寶霞即眺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