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薛博仁
- 法定代理人曾筱涵
- 原告玧星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64號 原 告 玧星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筱涵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聯生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