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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立亭

原告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說明28,000元、22000元性質是零件還是工資,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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