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薛博仁
- 法定代理人胡木源
-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參照)。原告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06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項(需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逕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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