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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蔡凌宇

聲請人
林怡珊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林劼至
聲請人
繆雪娟
相對人
邱世傑
相對人
佑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橋全字第5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橋全字第5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請求業已成立調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橋全字第5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嗣兩造間已成立調解,有本院112年度橋司簡調字第698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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