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31號
- 聲請人
- 通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春桂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瓊云、呂家欣間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31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瓊云、呂家欣間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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