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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01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蔡凌宇

上訴人
即原告
維世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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